德州临邑城区便发生了一起由消费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近日,该案件由德州中院给出判决,不论消费纠纷孰是孰非,但故意损害财产,应当给顾客赔偿。
2023年12月,陈某康在蔡某昭经营的临邑某某家俱店购买沙发等家具,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后蔡某昭于2024年8月15日凌晨,将陈某康楼房(临邑县城区瑞安一区5号楼)入户门用胶水、木片等物品封住,致使入户门和门锁损坏。
临邑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8日作出临公(城区所)鉴通字(2024)13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该涉案入户门及门锁的损失价值为4200元。
临邑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于2024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蔡某昭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黑色手电筒一支、禹某新材3秒瞬间接著剂空瓶三个、灰色自喷漆一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康入户门及门锁损失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蔡某昭却不服该判决,认为法律适用错误。并辩称事情起因是对方以换沙发为名,诱使商家将新沙发送至对方家中,要求答应其退货的要求。当其要求遭拒后,顾客便强行将新旧沙发全部扣押。在此期间,我方多次要求对方返还沙发,均遭拒绝,就连报警也无济于事,忍无可忍,才采取了过激行为。
二审中,德州中院认为,蔡某昭称与陈某康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纠纷,进而采取过激行为毁坏了陈某康的入户门及门锁。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即使双方因履行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当事人也不应对他人财物予以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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